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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轄內土庫排水溝用地,仍應照舊使用,希查照。

發布日期:2008-02-0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府建水字第58516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復貴會致水利局63.2.27高農水財字第1224號函。 二、按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需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征收…,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所明定,該條所稱「協議承租或承購」依行政院60.10.13台六十內字第10354號令核示,係指所辦水利事業所必需之土地而言,所稱「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係指早就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如原有承租者,應照舊承租,如非原承租者,仍照舊使用,不得要求承租或承購。並經本府61.10.6府民地丙字第88760號令轉遵照辦理。又水利會自有或使用他人土地一律照舊使用,本府曾以肆貳府建水字第50502號公告周知。62年間因法院對類似案件有不同之判決。本府再以62.9.4府建四字第93615號函請司法行政部分函所屬各級法院,今後如有受理此類事件,請參照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3213號民事判決辦理。以期一致而免增加水利會經費負擔。 三、貴會轄內土庫排水溝、於民國36年由本府建設廳水利局第十一工程處開闢交由貴會管理使用,該排水溝大部分屬於私有土地,惟既經分割及變更地目為「水」。並減免賦稅,現該排水溝雖經原土地所有權人恢復耕作或變更為魚塭使用,依前開說明,該排水溝用地即早已提供為水路使用,仍應照舊使用,毋需辦理收購。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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