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大部82年6月25日(82)選覈字第3403號函。 二、查本省農田水利會係屬農業團體,惟依據水利法第十二條規定具公法人性格,其人事管理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訂之;省府依該項規定訂有「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管理農田水利會各項人事案件。 三、擔任農田水利會組員、專員及股長職務人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其服務年資未具相當公務人員委任官等以上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