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台灣省政府86年2月5日86府建水字第146575號函副本附台灣省政府對第3屆國民大會第1次會議代表國是建言辦理情形彙復表辦理。 二、本局86年2月18日水政字第A865006424號函諒達,貴會轄區內蓄水使用「溜」地目之私有地,可否廢溜,如有可廢溜之私有地,自應依規定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如尚需作為蓄水使用,請貴會研擬能否縮小使用範圍之處理原則,一併納入貴會私有圳路地收購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