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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無償照舊使用原提供為水利使用「溜」地目私有土地,應配合財務狀況先行擬訂收購計畫於前開通則修正後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價購,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2-0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86水政字第A860600199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86年2月5日86府建水字第146575號函副本附台灣省政府對第3屆國民大會第1次會議代表國是建言辦理情形彙復表辦理。 二、本局86年2月18日水政字第A865006424號函諒達,貴會轄區內蓄水使用「溜」地目之私有地,可否廢溜,如有可廢溜之私有地,自應依規定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如尚需作為蓄水使用,請貴會研擬能否縮小使用範圍之處理原則,一併納入貴會私有圳路地收購計畫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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