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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會辦理區域排水改善工程,有關工程用地作業費之編列,需依省府80.8.20.府地二字第163159號函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2-0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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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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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2水設字第7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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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作業費標準,經奉省府80.8.20.府地二字第163159號函調整為每公頃59000元。至於水利會辦理工程用地征收業務費,除支應當地縣市政府用地作業費外,有關水利會部份,請依左列標準併同編列用地業務費俾予配合辦理。 1~5公頃 全額 5~10公頃 90/100 10~50公頃 75/100 50~100公頃 60/100 100公頃以上 50/100 未滿1公頃以1公頃計算 二、檢附省府80.8.20.80府地二字第163159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