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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市政府依法查估之各項地上物補償費、清冊,應否由查估人員查核章乙案,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2-0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81地二字第48355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一、復貴局81年2月27日81水政字第15671號函 二、各項地上物查估工作需地機關均應派員會同勘估,並由地政單位提供每筆土地之地籍資料及指界,每日查估情形,均應作成書面紀錄,詳細列明查估之改良物種類規格及數量,由查估人員及會辦人員分別蓋章(詳閱本處編印土地徵收作業手冊第31、31頁)。 三、本案既經南投縣政府依規定填具查估表,且其補償費、清冊復經以該府函報貴局,略以:「該府執行徵收案件,無論需地機關為中央、省或地方機關從無要求補償費清冊應經該府各層級有關人員蓋章之案例」,準此,該真實性應可認定。故該清冊無需查估人員蓋章。惟為慎重計,請南投縣政府以公函之附件處理在清冊上加蓋關防及騎縫章。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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