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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履約保證金得標廠商應繳決標價之百分之十五規定,由於採逕行決標,為避免標價愈低所繳保證金額愈少,造成不合理現象,故改採繳納工作費預算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並由規劃設計單位訂定後列入施工補充說明書內,並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3-0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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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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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88)水利工字第A880500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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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有關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改變相關規定修正如后: (一)現行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第23條之第1項「得標廠商應繳納決標價之百分之十五之履約保證金,廠商應於接獲繳納…並不發還押標金。」修正為「得標廠商應繳納預算金額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履約保證金,廠商應於接獲緻納…並不發還押標金。」 (二)請在招標公告內說明增列「工程履約保證金應繳納數額詳施工補充說明書」。 (三)前第(一)項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數額,請貴局(所、會)在施工補充說明書內明顯章節(如補充說明書第貳章「一般規定」內)內詳列「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正」。前第(一)項預算金額,係指工程預算書內之工作費,非為發包底價。 二、有關領標暨收件截止日,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修正為同一天,因此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第4條之第(一)款「自行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逕向…領取。」修正為「自行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向…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