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88年4月17日88北府工公字第135489號函。 二、右函所詢事項,屬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88年5月27日)者,應自該日起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凡屬本法有規定,且未敘明須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方為有效者,應適用該等規定;至須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方為有效,且未於本法施行前發送之招標文件或簽訂之契約中記載者,可不適用該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