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部88年6月23日經(88)總字第88291223號函。 二、有關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之不同處為,第4款係指與原有採購因具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第7款係指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兩款之適用情形顯有不同。 三、上開兩款於工程、財物、勞務皆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