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88)年8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11115號函正本(本部第二辦公室收文日期字號為88.8.16經二收字第02701號)暨續本部本年7月23日經(88)二辦字第88849966號函。 二、檢送前開二函影本各乙份併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