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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路灌溉設施補助

氣候變遷對農業造成嚴重衝擊,實施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不但可以降低灌溉用水量、緩和缺水風險,若搭配自動或智慧化灌溉方法,省水、省工又省時,有效改善氣候變遷下水資源不穩定的境況。

農水署各管理處積極推廣及輔導農民施設管路灌溉設施,有效改善水源較不足地區之灌溉條件,強化農業用水調蓄設施,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面臨氣候變遷加劇的考驗,持續推廣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以提升管路灌溉普及率,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達50萬元,歡迎農友就近向農水署各地管理處及其工作站洽詢。

113年管路灌溉設施補助

問題集(Q&A)

一、補助對象?

自然人且所灌溉土地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農業用地且依法從事農作生產農作。

(二)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核准有案。

二、補助內容?

(一)田間管路灌溉設施
   穿孔管、噴頭、微噴及滴灌。

(二)灌溉調控設施

  1. 動力設施:馬達、引擎、抽水機。
  2. 調蓄設施:鋁合金、塑膠、不銹鋼蓄水槽。
  3. 調控設施: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設施。

三、補助原則?

(一)每一農戶最高補助金額為 50 萬元。

(二)未曾接受本署補助者為優先。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重新申請:

  1. 田間管路灌溉系統或調節控制設施使用超過10年以上,不堪繼續使用。
  2. 前款管路灌溉系統屬穿孔管或滴灌系統,且使用超過3年以上。
  3. 曾接受補助調蓄設施,且使用超過15年以上。
  4. 動力設備使用超過15年以上,不堪繼續使用。

四、無法補助情況?

(一)所灌溉土地曾接受本要點補助管路灌溉設施。(符合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所灌溉土地種植檳榔、荖花及荖葉之作物。

(三)所灌溉土地位於超限利用情形之山坡地、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所稱造林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依法不得供農作使用之範圍內。

(四)所灌溉土地以休閒農場或露營區之方式經營。

(五)未依規劃書施設完成;或未經申請而施設完成管路灌溉設施。

(六)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單位之現地勘查或系統功能測試,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申請檢附文件?

(一)管路灌溉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四)國(公)有土地承租人檢附承租契約書影本

(五)私有土地承租人檢附設施同意書

六、補助標準?

(一)田間管路灌溉設施

  1. 穿孔管補助上限6.2萬元/公頃
  2. 噴頭補助上限12萬元/公頃
  3. 微噴補助上限18萬元/公頃
  4. 滴灌補助上限20萬元/公頃

(二)調控設施
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之設施合計補助上限23萬元/公頃

(三)動力設施
馬達(含抽水機)補助上限4.5千元/臺
汽油引擎補助上限7千元/臺
柴油引擎補助上限1.2萬元/臺
柱塞式泵補助上限7千元/臺

(四)調蓄設施

容量/材料 鋁合金或塑膠 不鏽鋼
10噸≦容量<20噸 補助 24,000 元 補助 40,000 元
20噸≦容量<30噸 補助 32,000 元 補助 84,000 元
30噸≦容量<40噸 補助 40,000 元 補助 108,000 元
40噸≦容量<50噸 補助 48,000 元 補助 124,000 元
50噸≦容量<60噸 補助 56,000 元 補助 144,000 元
60噸≦容量<70噸 補助 64,000 元 補助 157,000 元
70噸≦容量<80噸 補助 73,000 元 補助 176,000 元
80噸≦容量<90噸 補助 91,000 元 補助 190,000 元
90噸≦容量<100噸 補助 99,000 元 補助 216,000 元
100噸≦容量 補助 104,000 元 補助 244,000 元
 

七、何處申辦?

歡迎農友就近向農水署各地管理處及其工作站洽詢

受理單位 電話 受理單位 電話
瑠公管理處 02-27130025 南投管理處 049-2338111
七星管理處 02-28852799 彰化管理處 048-332581
宜蘭管理處 03-9255000 雲林管理處 05-5324126
北基管理處 02-26293333 嘉南管理處 06-7833401
桃園管理處 03-2875420 高雄管理處 07-5574516
石門管理處 03-4927713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07-7995678
新竹管理處 03-5506999 屏東管理處 08-7322123
苗栗管理處 037-335911 臺東管理處 089-326100
臺中管理處 04-22261188 花蓮管理處 03-8463611


提醒事項

補助或交易對象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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