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農水臺中字第1138461120號
主旨:公告標租「臺中市西屯區玉寶路155及157號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1標,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3項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標租清冊:詳公告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本處2樓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北區尊賢街11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而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同時間同地點開標。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在辦公時間內,於本處服務櫃台(地址:臺中市北區尊賢街11號)領取標租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等,或逕自本處標租資料登刊網址https://www.iatch.nat.gov.tw下載使用,並依照標租須知規定辦理,郵遞投標。凡投標文件不齊全或未按規定者,所投之標為無效標。
三、投標資格摘要:
(一) 我國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營業項目登記需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發電業(D101011),至少須包含前二項。
(二)實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達新台幣20萬4,000元以上。
(三)單一投標者於國內或國外持有且已完工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實績,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併聯、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本、系統契約簽約頁面影本或設備登記、電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其所載之設置容量實績累計應達3,000峰瓩(kWp)以上。
(四)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五)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六)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七)其他:本案太陽能光電設計須為農電共生架構,投標廠商須有建置上開架構之實績證明,團隊須有甲種職業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屋頂作業主管、太陽光電設置乙級技術士、丙級用電設備檢驗及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各1名及須經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合格取得會員證書。
四、投標方式:
(一) 有意投標者,應依照標租須知規定辦理及填寫投標單,投標單正本及押標金票據正本連同其他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密封後,以郵遞掛號方式於113年3月1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開啓信箱前寄達「臺中英才郵局198號信箱」。逾期寄達或投標函件外信封未黏貼「投標專用外標封」致機關無法辨識為本批投標函件者,不予受理,由投標者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1.由投標者自備內、外信封,將投標單正本(附件9)及押標金票據正本裝入內信封密封後,將「標單封」(附件10)黏貼於內信封上,連同其他投標文件依序裝入外信封密封後,將「投標專用外標封」(附件3)黏貼於外信封上。本案相關附件表單請勿更 改格式,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密封後投標。
2.外信封除黏貼「投標專用外標封」(附件3)外,不得黏貼標單封或填寫標號或書寫投標廠商名稱、住址、標租標的及任何記號或蓋章等。
(二)每一內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各一式1份為限。
(三) 經寄達之投標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經開啟外信封後,均不予發還,投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
(四)得標後僅得以投標者為得標不動產之承租廠商。
五、凡對本標租不動產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本租賃標的按現況交付,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察,瞭解租賃標的之現況,並應詳閱標租須知及相關附件。投標、開標或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
七、本公告未刊登事項,請詳標租須知、契約書及租賃標的清冊等相關招標文件。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標租機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租,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投標者不得異議。
八、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本處標租資料刊登網路網址為https://www.iatch.nat.gov.tw。
九、附註:
(一)現場查看時間: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一日止,於機關上班時間洽詢承辦人員石仲雅(分機323)。
(二)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之下限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設置容量34峰瓩(kWp),上限容量不超過40峰瓩(kWp)。
(三)投標回饋金百分比(%)下限為10%。(回饋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
(四)開標結果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投標設備設置容量(kWp)×承諾回饋金百分比(%)之值最高者為得標人。
(五)設置期間:於決標之次日起算十四個月內,承租廠商應完成決標後承諾於出租機關施作之設置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