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桃園、新竹、苗栗地區停灌事宜。
依據:基於整體經濟發展及公共給水安定之政策考量,
依據水利法第19條及本(109)年10月14日「109下半年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第2次工作會議決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109年10月14日經濟部召開「109 年下半年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第2次工作會議決議,
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管理處部分灌區辦理停灌事宜。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對象為實際耕作者,補償標準為種植水稻部分以農家赚款的百分之一百零五加生產成本,詳如附件。
一、停灌範圍(詳如附表):
(一)大漢溪流域:
1.桃園管理處石門水庫灌區。
2.石門管理處石門水庫灌區。
(二)頭前溪流域:新竹管理處頭前溪灌區。
(三)後龍溪流域:苗栗管理處明德水庫灌區。
(四)中港溪流域:苗栗管理處中港溪主流域灌區。
(五)大安溪流域:臺中管理處苑裡工作站及山腳工作站灌區。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原則如下:
(一)補償對象:停灌範圍內實際耕作者。
(二)補償標準:
1.水稻:依據停灌範圍內農家賺款的百分之一百零五,加生產成本計算。每公頃補償新臺幣14萬元整。
2.停灌作業費用計算方式:
(1)補償金之通知、發放,補償清冊造報核銷等作業,由桃園、石門、新竹、苗栗及臺中管理處協助辦理,
所需作業費支用原則比照107年第一期作停灌標準,核實支列。
(2)農貸寬限措施:本金償還期限可展延6個月,期間免收利息,由政府補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
1.廢耕者。
2.公告後新植作物者。
3.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種植綠肥、景觀及翻耕等)。
三、公告停灌地區,不得要求供水灌溉,另停止公糧收購及稻作直接給付措施。
四、停灌區內實際耕作者應自本(109)年10月17日(星期六)至26日(星期一),攜帶並填寫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二)印章或簽名
(三)實際耕作者證明文件
(四)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
(五)切結書等相關資料,至各管理處工作站辦理申請補償,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償費經查核後據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