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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在加班時因任務需要由機關統一供應餐盒或便餐,可否再支領加班費一案,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84府人四字第53614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4年6月12日84局給字第21265號致內政部函副本辦理。 二、前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案經轉准行政院主計處民國84年5月30日台(84)處忠一字第04861號書函略以:『為資處理一致,並兼顧若干機關之特殊情形,今後各機關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為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以重公帑。』本案請依上開書函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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