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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業務精進作業計畫

發布日期:2023-11-07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計畫編號:
    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業務精進作業計畫
  •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
摘要說明
計畫經費:NT$9,750,000 (農委會 : NT$9,750,000)
執行期限: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
聯絡人:邱豐真
主辦人員:邱豐真

目標計劃

本年度目標:

  1. 研析農田水利設施變更、廢止、銜接、許可及裁罰等業務精進簡化方案,並完成相關作業流程修正與公文範例書稿擬定。
  2. 協助研析蓄水構造物(農業水庫)現況管理課題,就法規、管理及制度等面向進行分析檢討,並完成管理方案之擬定。
  3. 研析農田排水現況管理課題及面臨各項爭議,就法規、管理及制度面等進行分析檢討,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4. 辦理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業務推動會議及其他行政協助事項工作。

預期效益:

  1. 完成盤點農田水利設施管理面臨課題,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對策。
  2. 完成蒐整管理處管理之蓄水構造物(農業水庫)相關現況資料,並盤點面臨課題。
  3. 完成蒐集爭議農田排水案例並歸納相關疑義。
  4. 完成派駐2名駐點人員及提供支援行政人力協助相關行政工作事宜。

執行成果

執行成果摘要:

農田水利設施管理作業,經本計畫研究成果依據三項工作項目之重要結論說明如下:

工作項目一

研析農田水利設施管理事務農田水利設施管理事務涉及第4條事業區域與第5條設施範圍劃設與廢止等實質法規命令與第8 條設施變更、第12條兼作適用、第13條銜接等許可事項所對應法規與通稿文件已完成灌溉管理業務手冊草案,俾利事業人員參考使用,本計畫之重要成果如下:

  1. 針對第4 條事業區域劃設變更與第5條設施範圍劃設等實質法規命令之辦理流程予以整合,尤以將設施廢止後應一併將事業區域變更與內部地理資訊圖資調整等流程再造,將可有效整合各管理處現行各項分工事務健全相關作業流程。
  2. 依據不同許可事項已將條文、法規與行政規則均已完成草案,並將對應之辦理流程與通稿書表文件逐條放置。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得依據相關作業流程,由許可程序開始,至補正、不予受理、許可處分與廢止處分等相關公文書均已完成文字增補與修正便利業務參考使用。
  3. 以作業流程劃設方式,繪製各項許可處分之關鍵決策點,繪製完成流程圖,並依據近兩年個案事實完成流程整併與調整,有效提供申請人與各管理處辦理案件參考。
工作項目二

研析農業水庫管理事務農業水庫管理事務涉及農水法實施後,對於原屬公法人之農田水利會與改制後之機關,在辦理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制中具有顯著變化,故本計畫針對農水法實施後對於農業水庫之分析說明如下:

  1. 有關水利法與農田水利法於農業水庫管理事務上,本計畫建議應以法務部函:「就同一事件規定之事項,較為粗疏簡陋者為普通法,規定較為詳細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之規定,範圍廣泛而性質較單純為普通法,規定較狹小而複雜詳細者為特別法」,故有關農業水庫之管理事務上,水利法應屬於特別法,故有關水庫管理事務之法規應按水利法規定辦理,無須重複辦理。
  2. 有關農田水利設施公告與廢止事務,因依水庫管理辦法第2 條農水署應屬於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構)且農水法設施管理、作業基金支出項目等,均以農田水利設施為主,故本計畫建議仍應依農水法辦理公告,但管理事務則依水利法規定辦理。
  3. 管理事務:因改制為公務機關相關事務管轄權應通盤檢討及籌措經費,因本年度農業水庫管理預算員額之人力業已增加,應已無人力管理之課題,但若限於經費不足事務,建議宜通盤辦理管理事務與或檢討以四化原則降低營運成本,始符合行政機關作為管理機關之權限設計。另因水利會業已改制為農田水利署之內部單位,故有關水庫管理事務如涉及基金管理者,應由水利主管機關與農田水利署擬定各水庫年度管理或更新改善成本為宜,而非依現行制度由各管理處自行洽水利主管機關辦理。
  4. 另在水庫許可管理與處罰事務:依水庫管理辦法第5 條,許可權限已移轉至管理機關 ,惟另依第17 條涉及第5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事項及應提送申請書內容,由該水庫管理機關(構)依其水庫興辦目的及運用性質之不同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則應屬主管機關權限非為管理機關權限。基此,依據水庫管理辦法農水署應得依本法之授權直接做為許可處分機關,而非屬機關協力事務。但於罰則事務則無權限移轉但涉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建議基於維護水庫管理事務之法益,應採取管理密度較高相對應之罰鍰。因此建議對於行政罰事務而言,建議於公告時應一併與水利主管機關約定,行政罰之前階段行政調查事務由管理機關辦理,但行政罰事務應採行政罰法第31 條第2 項按水利法處罰。
工作項目三

爭議案件之農田排水依據農水法第5 條,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公告作業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惟於辦理過程中面臨過去爭議排水認定之權限議題,本計畫研提劃設認定方法、並實際應用於爭議個案,協助機關辦理協商,更進一步規劃辦理下階段爭議排水調查作業,相關結論如下:

  1. 歸納現行農田排水爭議,除北基、苗栗、南投、彰化、屏東、臺東及七星處等七處外,其餘管理處合計有156條之疑義大排,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之「區域排水整合型查詢系統」及治理規劃報告提供範圍或面積等相關資訊比對,共計有14條涉及其他爭議排水路。爰此,本團隊利用土地類別分區使用進行此14條排水路用地情形,以作為後續判斷依據,依據分析結果14條爭議性排水之土地分區使用以農業使用占比最高,平均值為75.6%,非農業使用比例平均值為24.4%,唯龍肚排水之農業使用比例低於非農業使用。若以水區範圍區分為事業區內及事業區外來看,事業區內之農業使用(平均為80.7%)比例均大於非農業使用(平均為19.3%),而事業區外之農業使用比例(平均為14.6)除大館(農業使用94.7%)、後寮(農業使用91.2%)及土庫老公堀掘(農業使用80.5%)外,均小於非農業使用(平均為85.4%)。
  2. 依據前述集水區範圍劃設流程,實際應用於宜蘭新水與高雄個案做為協商基礎,業已獲得相關主管機關善意回應,但尚未同意者,多以管理權責加重或是經費增加,本案已經行政院指示列入前瞻計畫,採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方式,降低爭議。
  3. 本計畫協助辦理規劃111年度爭議盤點案件,並請各管理處就尚未公告範圍明確確認是屬於區域排水範圍或者仍具農田排水功能,並研擬造冊列管機制。

檢討與建議:

有關本計畫未來知建議如下:

(一)針對農田水利設施管理事務

  1.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與農田水利設施變更與廢止案件:有關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確認,涉及是否以農田水利設施提供灌溉用水之受益事務,應進一步盤點各事業區域盤點機制,除以個案式設施廢止作業外,更應一步擬定盤點計畫,對於已無供應灌溉用水等狀況,檢討事業區域之範疇。
  2. 兼作使用涉及裁量權事務宜進一步盤點個案態樣,針對共通性個案建立個案案例分析:因農田水利設施許可兼作使用涉及許可面積、收費方式與許可年限等,宜持續檢討各管理處相關個案,並盤點各項許可範圍進一步分析個案裁量權是否妥適,並持續以教育訓練方式精進。

(二)針對農業水庫管理事務本計畫依據水利法與農水法之分工,以確立水利法為特別法作為水庫管理管理之法規,另依據水庫管理辦法已有法令授權將權限移轉給予管理機關(即為農水署),惟後續均將涉及許可事務與裁罰事務,仍進一步針對農水署執行水利法辦理農業水庫管理事務之通稿,進一步研擬規劃,俾利農業水庫管理事務之執行。

(三)針對爭議排水事務

  1. 本計畫業已完成以集水區範圍做為爭議協商劃設作業規劃,建議得依本計畫成果以繪製地理資訊圖資更新於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之圖資平台,並配合國土計畫法持續更新土地使用分區與事業區域範圍,滾動檢討農業排水管理之集水範圍,以利管理處辦理後續協商作業。
  2. 有關農田水利功能之量化認定因涉及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與排水管理辦法均以協商方式辦理,故於法規並未有明確規範,且因本項事務涉及機關權責事務,依據現行協商結果均以不同個案實質認定,為有利協商共識的成立,故本計畫建議本計畫工項三之劃設成果,僅為協商基礎。如有法制作業必要時,則應辦理跨機關辦理會商作業,統一函頒統一認定量化基礎。
  3. 有關農業排水之定義,如涉及農業內部排水管理事務,如依農發條例第15 條「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依據本計畫協助之宜蘭養殖漁區個案,即屬於農田排水與魚業排水之爭議,為使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具有統一辦理依據,建議除依農水法規定辦理外,另需研議農委會內部各機關對於農業排水之權責管理釐清事務,並確立經費編列規劃,以利後續爭議農業內部研議農業排水協商事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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