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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發布日期:2021-11-25 發布單位:署本部
  • 計畫編號:
    109年度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 委託單位:
    內政部、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 執行單位:
    臺南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宜蘭縣及花蓮縣政府
摘要說明

    早期辦理之農地重劃區,其工程費和農水路用地全部由農民負擔,為顧及農民之負擔能力及針對當時農業環境之需要,田間農路寬度僅施設2.5-3公尺,路面均未加舖碎石級配,併行之給、排水路亦多未施設內面工或保護工,由於常年失修,功能受損,大部分無法適應現代農業經營之需要,本計畫即針對以上缺失予以更新改善,期增進農水路功能,以符合現代化農業經營之需要。


執行成果

一、勘選原則(依據農委會105年8月22日召開「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業務研商會議」結論修訂):

(1)為確保計畫宗旨與發揮最大效益及避免投資浪費,更新地區之勘選,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義之「耕地」為辦理對象。

核心農業地帶田間農水路之設施需配合改善者。

(2)配合地方發展及農業經營實際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及各級民意代表建議優先辦理改善之重劃區。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避免選擇都市化發展漸趨成熟地區及可能釋出之農地,以免投資浪費。

(4)為加速完成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農地重劃區待改善面積未達20公頃者,得視需求情形列入勘報。

(5)現有農路倘已達更新工程標準(田間農路路寬4m、主要農路路寬6m、幹線農路路寬7m)者,惟渠道結構受損,影響輸送水功能,且路面沉陷、農路破損,經評估有影響農機具運行安全之虞者,得列入改善勘報。

(6)為免經費集中使用於少部分農水路,影響更新改善效益,各區每公頃改善農路長度仍維持40公尺以上為原則。

(7)更新拓寬農水路用地,以盡地利用改善後面寬達4公尺以上為原則,至超出原地籍用地部分,應先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始得納入計畫辦理改善《用地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價購(由地方自籌財源)或捐地》。

(8)早期農地重劃區過去已提報或辦理農水路改善,受經費或其他因素限制,致未全區完成改善,仍有待改善農水路者,得列入改善勘報。

2. 農水路更新改善先期規劃及成果檢討核定:

(1)先期規劃:

A.資料調查:包括地形、地質、土壤、道路、地下水、灌溉、排水、工程材料、地上物現況及其他相關計畫調查等。

B.工程規劃:包括農路規劃、給、排水路規劃及各種規劃方案之研擬分析、工程費比較概估等。

(2)規劃成果檢討核定:

A.先期規劃檢討: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期中簡報、期末簡報會前檢討‧‧‧等會議,檢討各種規劃方案之利弊得失,並修正報告書內容。

B.定案規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期末簡報會議,就先期規劃檢討結果決定規劃方案,以作為後續編製工程設計預算書圖、計畫書之依據。

3.農水路工程:

(1)更新改善地區農水路系統規劃完成後,應即辦理工程設計施工,其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灌區範圍內者,當地管理處或工作站應派員參與。

A.其主要工作內容及實施步驟包括:農水路中心及邊界位置測量與釘樁、工程設計及初稿審核、審定工程設計預算書圖、工程發包、放樣施工、施工管理、工程驗收、移交接管及工程決算等項目。

B.工程應於驗收後一個月內完成決算手續,並依實際支付金額編製決算書後送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政業務),該決算書,應併同結算書、竣工圖一併提送,以利結案。

C.工程於辦竣決算後一個月內,應編製年度執行總報告書送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政業務)備查,以利業務查考。

(2)改善工程內容:

A.田間農路以拓寬至4-5公尺,重新施設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為準。其併行之給、排水路則以施設混凝土U型溝為原則,沿途原有構造物、涵洞及版橋等則一併辦理改善。

B.主要農路及重劃區對外聯絡幹道,其拓寬後之農路寬度以6-7公尺為原則,路肩施設混凝土擋土牆,路面加舖設碎石級配及瀝青,並於工程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規劃設計植栽綠美化。

C.更新改善路線若擬舖設柏油,則依內政部101年11月19日召開研商「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追加農路舖設柏油及放寬勘選年限」事宜會議結論:「在原核配農水路工程費(每公頃253,000元)不變之情形下,為配合地方實際需要,改善前原有路面為AC(或PC)者,得視實際現況予以單側(或雙側)修補或全斷面舖設AC(或PC),惟需扣除綠美化用地(單側植栽50公分、雙側植栽1公尺);原有路面非AC(或PC)者,仍以舖設『碎石級配』為原則,至工程費超出核配標準部分,仍維持由地方自籌財源辦理。」辦理。

二、109 年推動成果: 

(一)完成108年臺南市等6個地方政府16區之農水路改善工程,其改善面積為1066公頃、改善長度為43,127公頃。

(二)完成109年臺南市等6個地方政府19區之農水路改善工程案發包,預計於110年可改善面積為1,004公頃、改善長度為37,824公頃。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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