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語詞彙
總筆數: 587
中文 | 英文 | 日文 | 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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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 | land reclamation | 開墾(かいこん) | |
將山林、原野等未墾陸地開闢成為水田、旱田、樹園地或牧草地等農地之謂。其主要工程,於水田及包括:砍伐 -->拔、棄根部 --> 刮取表土 --> 挖填基盤與整平 --> 造成耕床 --> 築造田畦 --> 覆回表土 --> 整平。 於旱田即:砍伐 -->拔、棄根部 --> 挖填基盤 --> 覆回表土 --> 撒布土壤改良劑 --> 犁翻。 田畦係指間隔田坵之畦道。 | |||
廢水 | wastewater | 汚水(おすい) | |
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有污染之水。 | |||
地下水體 | underground water | 地下水(ちかすい) | |
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 |||
棄根 | stumps exclusion | 排根(はいこん) | |
將拔起來的根株搬運至固定之堆積所推置或排入土中之謂。拔起來之根株應盡量多放置一些時日以便其受風雨而掉落其上之附土,同時在棄根作業時,也要使其震落下來。其作業宜使用大型之推土機、耙土機 (rakedoza),將其堆積於棄根線上或埋入高填土或深掘溝之中。 | |||
不犁翻法 | unplowing method | 不耕起方式(ふこうきほうしき) | |
開闢放牧地之一種方式。即以原坡旱作工,不犁翻而施予肥料與播種而造成草地之方法。是一面放牧,而以2 - 5 年時間變成熟地的漸近牧草地化之方法。有可能適用於 30° 以下之坡地,並分為下列兩種方法。蹄耕法 (hoof cultivation) 係以野草地為對象,在火焚後待野草生長到充分發育之時,即放牧牛羊,再以土壤改良、施肥、播種牧草等控制野草與牧草之競爭,以此漸漸地造成牧草地之開闢方法。另外之火焚直播法 (direct sowing after burning) ,乃在伐木、火焚之後,不予犁翻,逕行施肥、播種牧草而與提耕法有所不同。在陡坡地逐漸地有採用直升機從事施肥、播種者。 | |||
地球環境 | global environment | 地球環境(ちきゅうかんきょう) | |
地球環境包括大地、大氣及水體;大地環境包括土壤質地變化、森林遞減及沙漠化等之程度,大氣環境包括地球溫度變化、臭氧層破壞及空氣污染等之程度,水體包括酸雨及水體之污染等。 | |||
當地碎破工法 | in-place breaking | 即地破砕工法(そくちはさいこうほう) | |
開闢草地時,造成播種床前之先行工程,即利用機械力切斷碎破地表植生及其根(莖)群之工作。以植生之處理為其主要目的。依其處理方式分為(1)以水平轉動的作業機制碎破及棄置地上之植生,再以火燒及掩埋的二次程序處理者與(2)以垂直轉動之作業機制,將現有植生在地面邊緣或跟層土中碎破並與碎破土混合之處理方式。且各可有輪轉截樹機(rotary cutter) 即截草機(bush cutter)等。近年來在原坡草地墾造時,為使同時兼作舊植生之處理與播種床之築造,逐漸普及截樹機(stamp cutter)工法,此法具有在地下切斷根株,在土中碎破混合而不必犁翻之優點。 | |||
放流水標準 | effluent standards | 排水基準(はいすいきじゅん) | |
制定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值。 | |||
水污染 | water pollution | 水質汚染(すいしつおせん) | |
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人類健康及環境者。 | |||
土墩塊 | tsuchibozu | 土坊主(つちぼうず) | |
高度 50 ~ 70cm,短徑 30 ~ 50cm,長徑 100 ~ 200cm長圓形之隆起物。分布在日本北海道之火山灰重黏土地帶,呈現如再地表上排列土饅頭似的景觀,據說是因表層土凍結而起之隆起現象。因其狀如牛隻橫臥地上,故又被稱為牛墩塊。 | |||
粉碎輾壓工法 | crushing and compaction method | 破砕転圧工法(はさいてんあつこうほう) | |
開闢水田時抑制滲透之典型工法。將耕土層直下約40公分之地盤犁翻,粉碎後再加以輾壓,造成不易透水之耕床底盤,亦即在此底盤及田畦上施作履帶輾壓,使底層與田坵四周密著結合之工法,滲漏抑制之效果相當顯著。此工法是在1962年,於日本岩手山麓開闢水田時,由日本岩手大學的一組人開發出來的。 | |||
優養化 | eutrophication | 富栄養化(ふえいようか) | |
水庫、湖泊、池塘等閉鎖性水體,因集水區逕流、沖刷,流入植物之營養元素如磷、氮及無機鹽類等,再配合其他因素,導致繁殖藻類,影響水域、魚類及水棲生物生態,也影響水質產生異味。 | |||
農藥污染 | peticides pollution | 農薬汚染(のうやくおせん) | |
因不當施用農藥而殘留於作物,污染水體、土壤及生態環境,而致影響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安全。 | |||
總磷 | total phosphorus | 全リン(ぜんリン) | |
廢(污)水中含有磷的總量,總磷與總氮是水體優養化原因之重要物質。清潔劑含有磷酸鹽,是磷污染之重要來源,因此要控制優養化,需將排入水體之家庭污水中的磷及氮加以去除。 | |||
污泥密度指標 | sludge density index -SDI | SDI | |
曝氣池之混合液懸浮固體靜置30分鐘,污泥100毫升中所含有之懸浮固體量克數稱為污泥密度指標。 | |||
土壤改良 | soil improvement | 土壌改良(どじょうかいりょう) | |
在開墾之初期,因一般耕地之地力甚低,為確保土地之生產力,改善耕土之物理、化學性質之謂。以工作而言,即為酸性調整及磷酸之補充。始墾工程之際,以碳酸鈣及水溶性磷肥作為土壤改良劑而散佈混合之。近年來,在缺乏表土之開墾地區,其改良工程上也使用有機質料。 | |||
適墾殖地 | suitable land for reclamation | 開拓適地(かいたくてきち) | |
就可墾殖地中,以更仔細的各條件予以檢討後,認為適合立即著手墾殖事業之土地。就土地之自然條件、地面坡度、土層厚度、土壤性質、含礫量之四種因素,各分成四級予以研判選定適宜之地。另外邊際開墾地(marginal land for reclamation) 一詞,係指開墾投資之獲利率其他事業獲利率相當之開墾地,亦即其投資獲利率若不能與普通獲利率相當,即不應實施開墾投資。 | |||
地球溫室效應 | global warming from the greenhouse effect | 地球温暖化(ちきゅうおんだか) | |
太陽以可見光輻射及紫外線幅射到地球,由地球吸收部分能量以維持一平均溫度範圍,太陽輻射部被地球吸收之能量則以紅外線或熱能反射離開地球,但接近地球大氣中如存有足量之二氧化碳(CO2)、臭氧(O3)、甲烷(methane)、氮氧化物(nitrous oxides) 及氟氯碳化物(CFCS)等氣體存在,其作用可讓可見光入射,但紅外線或熱能卻逸不出,而使地球溫度逐漸高升。 | |||
混合液懸浮固體 | mixed liquor suspended solids - MLSS | MLSS | |
曝氣池內活性污泥與勁流之廢(污)水混合後的懸浮固體濃度稱為混合液懸浮固體,懸浮固體中有機質(具有加熱揮發性)部份之濃度稱為混合液揮發懸浮固體(mixed liquor volatile suspended solids - MLVSS) | |||
原坡旱田工法 | field reclamation at original slope | 山成畑工(やまなりばたこう) | |
原來地形坡度不予變動,施作砍伐、拔、棄根部之後,犁翻而造成旱田之工法。惟容許少許必要之修正不正之地勢。不需犁翻之牧草地,可適用到30°以下之坡地,粗翻或部分犁翻者,可適用到20° 左右之坡地。 | |||
污水 | wastewater | 汚水(おすい) | |
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即由住宅社區、商業區、機關及其他類似處所排出之有污染之水。中文有廢(污)水之分,但英文都同樣用wastewater表示,不加以區分。 | |||
無過失賠償責任 |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 無過失責任(むかしつせきにん) | |
為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放流標準係考慮各層面審慎訂定,但不表示放流結果一定不造成損害,故雖依法合格放流,如造成污染損害,仍須對污染損害負賠償責任。 | |||
畜牧污染 | livestock pollution | 畜産汚染(ちくさんおせん) | |
畜牧,特別是養豬產生廢棄物、廢水及嗅氣,容易孳生蚊蠅,使環境遭受到汙染。 | |||
廢棄物再利用 | reuse of waste | 廃棄物再利用(はいきぶつさいりよう) | |
廢(水)棄物經適當處理後,回收再利用於適當用途而不產生後遺症者,如此可使資源做有效利用並能減少廢(水)棄物量。如廢(污)水經不同程度之適當處理後,供應作工業冷卻用水、景觀噴灌及農業灌溉用水(目前較多利用做非食用作物灌溉,如屬實用性作物尤其實是生食者,則需做較高或更高之適當處理)。如污泥經適當處理,可供作土壤肥料或做土壤改良劑之用。農地之廢(污)水再利用,以農地作物生長,維持地力及作物、土壤品質等所需要量供應為準,期維持資源能永續利用,因此農地之廢(水)棄物再利用與土壤處理之功能不同,應有所區別。 | |||
混耕 | mixing tillage | 混層耕(こんそうこう) | |
是土層改良之一種,在始墾工程時,於粗耕之際同時耕犁表層與下層之土而使之混合,改良生育有效之土層。其作業即使用混耕用之大型犁(深耕 75 ~ 100cm)或直徑 1 ~ 2m之圓盤犁 (disk plow)(耕深 75 ~ 100cm),再以耙掘機輪轉機等碎土並混合而完成。 | |||
開闢草地 | grassland reclamation | 草地造成(そうちぞうせい) | |
以開墾造成永久之牧草地。 | |||
除礫 | gravel removal | 除礫(じょれき) | |
除去耕土層中之石礫之作業。至今仍然多依賴人力作業,但含有直徑30cm以上者,要用推土機、耙具、裂掘機等推土機械類或挖土機來挖出、推積、搬出或挖掘埋入。彼此為小者,小石子即以人力拾撿與鏟土機 (shovel doza) 、傾斜車 (dump car) 、拖車 (trailer) 等配合搬出之。除礫專用之機械有撿石機 (rockpicker),附帶有除礫盛桶的剷土機 (shavel-doza) 及在geobuilder等。但具有石面上粘著土壤以及坡地上費用昂貴之問題。開闢水田時,在積水浸泡後利用濕地推土機作沉石作業,代可將全部石礫沉入耕土面下。 | |||
含礫量 | gravel content | 礫含量(れきがんりょう) | |
表土中之含礫量可大量的影響開墾工程。石礫太多會妨礙作物之生育及耕種工作,故在墾造工程中,須要有除礫之工程。含礫量以容積比分級之,5%以下為1級,5 ~ 10%為2級,10 ~ 30 %為3級,30%以上為4級,或特稱為露岩變轉石礫,1、2級者不必除礫,3級即認為有除礫之必要。 | |||
伐草木 | bush and grass clearing | 刈払い(かりはらい) | |
開墾時,續伐木之後,漿束下之草芥或灌木、bamboo grass、曲根竹、茅草、蘆葦等草類掃割乾淨之謂。在陡坡地或根株地帶常採用肩上型除叢機 (buch cleaner) 作業,而在可利用機械施工之地區,即用輪轉截樹機(rotary cutter)、割草機 (mower)。又如使用毀叢機 (brush breaker) 除叢機( bush cutter),截樹機 (srump cutter) 等機械施工,即可在伐草木同時加以碎破並犁入表土下或混合入土中,省略了火焚之作業。 | |||
水 | water | 水(みず) | |
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